3月5日,兰山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接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辖区内有一家湿巾生产企业,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生产。
兰山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该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已停止生产,厂内有生产机器和部分原村料,并有成品“**牌湿巾”80余箱,开箱检查发现,湿巾软包装上未印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当事人称相关审批资料已经上报有关部门,卫生许可证还没有批下来,因为着急就先生产了一部分产品。鉴于当事人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从事湿巾生产经营,兰山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依法予以立案处理,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做出了“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兰山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大队提醒广大群众,《消毒管理办法》规定:“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的生产。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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