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临港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支队:
为提高中医诊所相关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有效防范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关于开展全省中医诊所防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卫中医药字〔2019〕2号)要求,经研究,确定在全市开展中医诊所防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牢固树立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以备案管理的中医诊所及中医(专长)医师等从业人员为重点,针对可能出现的超出备案执业范
围开展诊疗活动、未经备案擅自更改设置、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防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到2019年底,针对中医诊所及有关人员的从业管理更加科学严密,相关机构及人员依法从业意识明显增强;到2020年底,建立起违法违规行为防控长效机制。
二、行动时限
专项行动时间为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底。
三、行动内容
(一)开设一堂依法执业培训课。各县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中医诊所负责人及中医(专长)医师等有关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发放一张依法执业明白纸。在中医诊所备案时,发放一张《中医诊所依法执业须知》,告知依法执业有关要求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参照附件1。
(三)建立一个依法执业公示台。参照《关于建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公示台的通知》(鲁卫监函﹝2014﹞6号),在中医诊所建立依法执业公示台,与其他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公示台一并管理。公示内容见附件2。
(四)签署一张依法执业承诺书。在中医诊所备案时,诊所负责人签署一张《依法执业承诺书》,对依法执业做出相应承诺,具体内容见附件3。
四、行动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是《中医药法》遵循中医药规律,对举办中医诊所做出的特别规定。中医诊所作为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为扩大方便可及的中医药服务供给,提高群众健康水平起到重要作用。但作为新的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模式,对卫生监督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县区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依法执业教育与中医诊所备案、中医(专长)医师注册等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强化相关机构及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
(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区要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大对本辖区中医诊所违法违规行为防控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各县区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落实备案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切实做好医疗广告审核发布,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做好行政处理、行政处罚间的衔接,注重行政处理、处罚结果的应用。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依法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曝光和通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送法上门,规范执业行为,促进依法执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将违法违规行为防控“四个一”行动贯穿中医诊所备案的全过程,不断加强备案指导,确保达到《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并在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相关材料及公示台建立情况。每年11月15日前,各县区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汇总本辖区工作情况,将本年《中医诊所违法违规行为防控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报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支队。
联 系 人:医政监督一科 王娜
联系电话:0539—8127109
邮 箱:lyyzjd@163.com
附件:1.中医诊所依法执业须知
2.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公示台公示内容
3.依法执业承诺书
4.中医诊所违法违规行为防控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统计表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24日
附件1
中医诊所依法执业须知
1.严格遵守《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标准,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3.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4.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5.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6.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将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附件2
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公示台公示内容
1.《中医诊所备案证》;
2.《执业医师证书》复印件;
3.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
4.药剂师(士)执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技师(士)执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6.依法执业承诺书;
7.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电话。
附件3
依法执业承诺书
我郑重承诺,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遵守《中医药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标准。
2.提交备案材料真实有效,并始终保持中医诊所的人员、房屋、设备、规章制度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3.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4.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5.绝不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6.严格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绝不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7.保证我诊所所有医师在执业中绝不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8.发布医疗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致,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发布医疗广告。
9.在出现下列情形时,我将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申请注销备案:(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10.引导我诊所执业医师努力修养职业道德,提高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4
中医诊所违法违规行为防控专项行动
开展情况统计表
中医诊所数量(个)
从业人员数量(人)
参加依法执业培训人数(人)
发放依法执业须知数量(份)
签署依法执业承诺书数量(份)
建立依法执业公示台数量(个)
对中医诊所和中医医师的处理情况
案由
警告(家次)
罚款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责令停止执业(家次)
注销备案证(家)
五年以内不得从事执业活动(人)
移交司法人数(人)
未经备案擅自执业
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
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
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
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
按照执业医师法进行的处罚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的处罚
按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进行的处罚
按照其他卫生法律进行的处罚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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