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委直各医疗单位,高等院校附院:
近期,我委督查发现有个别医疗保健机构违反我委和省公安厅的规定,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违规设置条件,增加了群众办证难度。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管理,现根据国家和我省《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的有关规定,再次重申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条件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具备签发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住院分娩记录、新生儿出生记录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山东省妇幼、公共卫生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设置或附加前置条件,对于未婚生育、无生育证生育和超计划生育的出生人口,不得要求额外提供《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俗称“准生证”)等,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签发机构拒不受理或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经调查核实,取消其签发资质,由所在地卫生(卫生计生)部门或指定机构负责受理。
各级卫生(卫生计生)部门特别是《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要认真执行《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4〕2号,以下简称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公安厅《通知》)要求,切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当场签发;暂时不符合条件的,要第一时间做好解释工作,指导当事人完善所需材料。对因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和不符合签发条件,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人员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二、加强部门协作,做好信息核查工作
为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违法犯罪行为,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真伪查询系统已经和公安部门实行了信息共享。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公安厅《通知》要求户口登记机构在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时,必须登录到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真伪查询系统或山东省公安厅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核查”窗口进行《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真伪查询。对核查不到信息的,按照核查机制要求,由原签发单位根据留存的签发登记和存根,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各级卫生(卫生计生)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协查,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进一步严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纪律
规范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是卫生(卫生计生)部门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体现,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实行刚性问责,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对符合政策规定,签发机构签发人员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过程中被群众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或者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改动新生儿出生信息、办理伪假《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故意使用伪假证件、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经调查属实,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并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县级卫生部门应当受理但不受理或督办不力的,市卫生(卫生计生)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市卫生(卫生计生)部门落实不到位的,我委将视情约谈,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为严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明确责任区分,系统操作员一律实行实名制管理,请系统操作员务必于6月1日之前在系统操作员注册窗口,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实名注册。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到各医疗保健机构和《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并将通知内容在《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张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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