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第三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
一、近年来,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请问人民法院如何通过加强保护老年人权益,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截至2022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8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9.8%。而随着传统家庭模式、生活方式的变迁,老年人在健康养老、财产处分、情感慰藉等方面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如您所言,人口老龄化是我们今后较长一个时期要面临的基本国情。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理、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安提供司法保障。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
为贯彻实施好民法典,202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清理后重新编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和《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对涉及老年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顶层设计不断加强。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受家暴老年人可以由有关部门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加大救济力度。
二是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保障老年人便利参与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完善涉老年人婚姻家庭、侵权等矛盾纠纷的预警、排查、调解机制。采取形式多样的举措,保障老年人便利诉讼。依法准许书写起诉书确有困难的老年人口头起诉,有效给予老年人诉讼服务指导和帮助。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开通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绿色通道”,实现快速、便捷立案。开展网上立案、电子诉讼的同时,保留老年人易于接受的传统司法服务方式。逐步完善无障碍诉讼设施及服务,方便老年人参加诉讼。
三是注重法、理、情融合,倡导柔性司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利用司法手段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使命。202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两年发布两批共15件典型案例,涉及老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赡养、继承类纠纷是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传统领域,也是老年人关注的重点。人民法院针对老年人需求,加强对赡养尤其是精神赡养类案件的调解力度,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让“常回家看看”成为子女的自觉行动;在继承纠纷中,依法保护各类遗嘱形式,切实尊重老年人遗产自主处分权。法定继承中注重扶养、扶助事实,弘扬孝老敬亲、友善互助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近年来,不法分子瞄准与老年群体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保健养生领域,播放虚假视频,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也有很多代表、委员关注老年人在健康养生等方面的新需求。请问人民法院如何打击虚假宣传,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针对目前常见或高发的涉老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哪些风险提示?
答:确如您所提,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老年人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前提下,开始更关注生活品质,对健康养老等方面的需求增多。近年来,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迎合老年人养生保健的强烈愿望,对产品功能进行夸大宣传,诱导老年人购买。此次发布的杨某某诉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该公司工作人员将仅具有物理退热功能的冷敷贴虚假宣传具有抗衰老、预防疾病功能,诱导老年人购买,法院在认定商家构成欺诈的基础上判决三倍赔偿,坚决打击虚假宣传和消费欺诈行为,维护老年消费群体合法权益。
根据人民法院近年司法实践情况,并结合这些典型案例所反映的问题,我们也特别就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向广大老年人作出以下提示:
一是老年人要增强反诈意识,谨慎处置财产,特别要警惕在养老服务领域中多发的诈骗类违法犯罪。
一些不法分子常常以老年人关注的养生、养老服务和养老投资等名义,诱骗老年人。而一些老年人因为子女长期不在身边,有一定的情感需求,加之存在“数字鸿沟”之下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在不法分子勾勒的美好愿景面前更易上当。因此,对于不了解的投资领域和不熟悉的服务产业,建议广大老年人还应在与家人充分协商、经正常渠道清楚了解企业信用、人员资质及法律风险等相关资讯后再作出决定。
二是老年人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注意抵御虚假宣传背后的消费风险。
老年人对医药和保健品的需求较大。有些商家和个人以免费赠送小礼品等作为引诱,通过扫码、加好友、进入聊天群等方式获取老年人个人信息,创造机会接近独居老年人,通过培养情感或以利益、优惠来诱惑老年人进行不理智大额消费。近年来更是利用微商、直播等自媒体途径夸大虚假宣传食品、药品等各类产品的功效。对这样的消费陷阱和宣传攻势,老年朋友更应注意防范。不要轻易将自己和家人的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以免上当受骗。
三是老年人要提高法律意识,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老年人在人身权利、婚姻自由、财产权利等受到侵害或威胁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与家人、朋友、当地居委会(村委会)、老年人保护组织等取得联系,寻求帮助。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三、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完善老年人监护制度。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加深,失智、失能老年人增多,相关监护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请问,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是否有所体现?如何利用民法典新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答:确如您所言,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加深,如何充分尊重老年人真实意愿、保障失智、失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全社会共同面对。鉴于此,我们选取了一个对指定监护人创新监督模式的案例。这个案例中,患有阿尔兹海默症的老人有三名子女,均愿担任老人的监护人,同时认为其他子女在监护方面存在不利因素,担心不能尽责,争执不下。人民法院考虑最便利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判决指定其中一个子女担任监护人,同时,要求其每月定期向其他子女公示财产管理及监护情况,真正让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落地生根。该案中,以监护人履职报告和定期公示为内容的创新模式,让失能老人监护归于“老人本位、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有利于促进矛盾纾解和孝亲敬老家风建设,对监护人监督模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引导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职责,让失智、失能老年人感受到家庭的温暖、社会的友善,让他们活得更有尊严。同时,也为在家庭内部如何对监护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规则参考和行为指引。
民法典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意定监护制度。这个制度对老年人尤其是担心随着年纪增长、身体机能衰退可能导致失能、失智的老年人非常贴心和友好。满足了老年人“我的监护我做主”的愿望,体现了对人的自由意志和人格尊严的充分尊重。老年人可以在身体尚康健、神志尚清晰时与自己最信任的人提前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受委托的可以是其亲属、朋友、同事,还可以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组织,通过意定监护制度对自己失能、失智后的生活提前作出安排,解除老年人的后顾之忧。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考虑参照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确定意定监护人的同时,约定由其他人对该监护人进行监督,充分保障老年人得到全面照护。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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