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计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清理整治利用互联网违规发布医疗保健信息、欺骗误导群众等违规行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严格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批工作
根据国家《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互联网发布医疗保健信息,需经过省卫生计生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省卫生计生委于2013年5月将互联网医疗保健服务审核权委托下放到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全市范围内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的,必须向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后方可开展此类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批许可,不得擅自通过各类网站发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
二、加强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本辖区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1、监督指导本辖区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严格按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
2、监督监测本辖区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情况。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市卫生监督所自接到本通知后要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院,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未经审核同意违规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发布虚假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要严格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通报工商部门。有关清理查处情况于1月30日前上报市卫计委综合监督科和市卫生监督所医政监督科。
3、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医疗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虚假医疗保健信息宣传的,要责令其限期清除虚假宣传内容。对拒不清除的,要督促其于1月30日前关闭网站。
三、清理发布各类虚假医疗保健信息的网站
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未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同意,自设网站、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发布各类虚假医疗保健信息、欺骗误导患者,又拒不关闭网站的,市卫生监督所要及时汇总,上报省卫生监督所通报省通信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关闭网站。
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科,电话(传真):8314492
市卫生监督所医政监督科,电话(传真):8127109
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月12日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办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号
鲁公网编号37130202371830 鲁ICP备05026973号 网站标识码:3713000018
电话:(0539)8314140 邮编:27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