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优惠政策享受对象
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
二、 实施主体
市、县国有企业,包括所属各级国有独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社区居委会为政策实施主体。产权属于上述单位和集体所有的、位于我市辖区内的闲置用房,向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出租应执行优惠政策。
三 、政策执行期
2024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优惠政策和标准
1、引导实施主体应减免政策执行期内实际产生租金总额的25%, 或延长价值约25%的租期,具体实施由实施主体和承租方协商确定。
2、引导国有企业、社区通过利用闲置用房为托育机构、养老机构提供场地,双方租赁期不少于3年,鼓励延长租期。
五、减免方式
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方实行免申即享。
1、实施主体要认真梳理承租方信息,审核租赁协议、资格条件等,符合条件的直接予以减免,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政策解释。
2、实施主体根据房租缴纳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免除、从后续租金中抵扣或者现金返还等方式,具体实施可与承租方协商确定,确保政策迅速落实到位。已经完成租赁手续的,可签订补充协议。社区居委会减免房租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应程序
3、各级有关部门要每半年开展评估,确保政策落地达效。
该政策由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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