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直属有关单位、委机关各科室:
《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财务管理方法》已经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10日
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委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以及财务非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关经济活动,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所有经济活动须在委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规划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重点,量入为出,防止浪费,降低成本,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依法取得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定期编制财务报告、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对所属并归口管理的单位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实行部门预算。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统一纳入政府年度预算,并经人大审查批准。按照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
第六条 预算编制。各科室、单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需要,按照“应收尽收、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对下年度所需经费进行认真的分析,科学、合理地编制非税收入和项目支出预算,报委规划财务科审核汇总,经委党委研究确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预算执行。预算一经人代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追加和调整,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项目完成后,要做出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是委机关经费的主要来源,按资金性质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收入。
(二)非税收入,是实行“收支两条线”应当上缴财政的非税收入,主要有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费、医疗事故鉴定费、卫生职称评审费、固定资产出租收入、行政处罚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是指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医学会会员收入等。
第九条 委机关所有收费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或税务票据,由规划财务科统一领购、使用和保管。各类收入实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不得私自乱收费、超标准收费,不得以科室、单位或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取。
第十条 各科室、单位要根据部门预算批复下达的年度收入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所有收入均由规划财务科统一入账、核算,其他科室不得从事现金、银行存款等收付结算业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独立于财务监督之外的“单独核算单位”,严禁以任何名目设立“账外账”、“小金库”。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严禁超预算支出、无预算支出,严禁未批先支,批少花多,先支后报。
第十二条 实行支出事前审批制度。除工资、医保、公积金等经常性支出外,专项支出事前须填写《公务支出审批单》,经业务科室、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审核并报分管领导签批后执行。5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须经委主要领导同意;50000元以上的须经委领导集体研究同意。
第十三条 规范支出报销流程。支出单据必须符合规定,做到手续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支出报销时,相关单据须由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字,连同《公务支出审批单》送规划财务科审核,报委领导签批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严格政府集中采购政策。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各科室、单位要于年初编制年度采购预算。采购前由委规划财务科办理政府集中采购申报手续,并根据审批的采购方式,由委办公室组织采购。自行采购事项应建立价格谈判机制。
第十五条 加强人员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工资制度,严禁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津贴。临时用工由委人事科组织签订聘用合同并确定薪酬标准。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实行定项管理。各科室、单位根据财政预算批复的具体项目内容开展工作,严格控制支出,不得突破指标限额。
第十七条 加强公用经费管理。公用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㈠办公费、印刷费、租赁费。所有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耗材采购,印刷及租赁由委办公室统一管理。委办公室每月整理汇总各类事项,统一办理事前审批和支出手续。
㈡劳务费。涉及职称评审、考试考务、医疗事故鉴定、医患纠纷调解等需支付的劳务费,支付时须提供领取人签收的劳务费支出凭单。
㈢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要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费用管理办法及委专项报销管理细则,对于超标准、不合规、单据不齐全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发生公务支出时,除从零余额账户转账支付和规定范围使用现金外,都应使用公务卡结算。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借用公款。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实行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10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设施、设备和物品等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成批购置同类的设备、物品(如图书、家具、仪器、仪表等) 也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实行集中管理。委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采购、分配、出入库登记、报废。委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调入、购建和接受捐赠的财产物资需办理验收、记账手续,做到账实相符。报废和转让固定资产须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处置。处置单据要及时报送规划财务科做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委直属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委规划财务科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调拨(市级单位之间)、报废国有资产事项采取审批表方式;调拨(不同预算级次之间)、捐赠、股权划拨、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损、置换国有资产事项,以及因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的,采取公文报批方式。
第六章 内部控制
第二十三条 完善财务监督制度。规划财务科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组织委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做好自我审计、内部审计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相结合的财务监管工作。对委直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实行备案管理,动态监管。对财务独立的直属单位,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内部审计,定期开展经济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专项资金上溯管理。各科室、有关单位对专项工作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支出等情况,定期进行梳理。委规划财务科加强专项资金上溯管理,资金拨付与工作进度、考核结果挂钩,引导专项工作有序推进、保质保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有关费用的报销规定详见报销管理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委办公室和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
差旅费报销管理细则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管理细则
会议费报销管理细则
培训费报销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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