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我市应急救助能力,切实解决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3〕15 号文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基金设立。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功能是募集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二)基金筹集。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基金规模原则上参照本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规模和上一年度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关机构或组织作为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救助申请。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原则,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监督基金运行。
二、明确救助对象和支付办法
(一)救助对象。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二)支付办法。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可向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申请补助。
1.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2.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应于规定时间内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核实后符合要求的,及时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办法减轻医疗机构垫资负担。
三、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将其作为保障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明确部门职责,强化措施,加大宣传,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扎实有效实施。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需紧急救治的急重危伤病标准和急救规范;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厉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在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办理基金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负责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市级补助资金预算安排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管理费用支出,加强基金管理。
民政部门协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做好本市低收入患者的认定工作;加强和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和流浪乞讨救助制度实施,按规定对符合条件患者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人社部门负责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公安部门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有效对急重危伤病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要在公安机关等部门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且有支付能力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责,加强协作,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政策,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衔接。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12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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