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局,蒙山管委会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各民营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的就医保障工作,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件》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07]32号)要求,我委将于近期对文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6年11月14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检查方法
(一)各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局、蒙山管委会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各民营医疗机构根据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及时整改。自查报告于2016年12月9日前报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科。
(二)我委将适时组织专人对各相关医疗机构进行抽查,深入了解各相关医疗机构文件落实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检查主体
我市二级及以上所有医疗机构和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二)减免对象
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就诊时需出示以上证件。
(三)减免内容和减收比例
优抚对象在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免收一般诊疗费、出诊费两项费用。
优抚对象在二级及以上所有医疗机构就医,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1、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
2、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3、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
支持、鼓励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局、蒙山管委会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各民营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工作,认真组织调查,确保优抚对象费用减免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流程,优化服务。各相关医疗机构要针对优抚对象特点优化完善服务流程和配套措施,规范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要简化减免费用程序,方便就医。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设立绿色通道和优抚对象收费窗口,主动提供服务。
(三)建立公示制度,提升服务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将减免项目名称、减免比例、报销方式及服务流程等在门诊收款处及住院处进行公示,确保医患信息通畅,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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