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委直属有关单位,高等院校附院,省医科院有关单位:
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2012版目录》)发布后,我委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山东省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文件》。2013年9月22日,正式发布采购公告,对《2012版目录》药品进行了省级集中采购。经过产品申报、资质审核、限价报价、经济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拟中标产品公示、物价部门审核等环节,第一批1065个中标产品于2014年1月21日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www.sdyypt.net)正式公布。其中,有764个产品可同时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配备使用,301个产品仅限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配备使用。其余批次中标产品也将于近期陆续公布实施。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尽快做好《2012版目录》中标药品的网上集中采购,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前期准备工作
第一批中标结果公布后,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精神,已代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同时组织中标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配送企业选择和配送关系建立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于2月25日前与相应药品经营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同时,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调整完善采购目录,为2012年版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打好基础。要科学建立药品配送关系,指导医疗机构优先选择规模大、网络广、服务优、信誉好并且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承担基本药物配送任务,适当限定医疗卫生机构选择配送企业数量,不断提高配送集中度。具体操作流程请登录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www.sdyypt.net),详见《关于确定山东省2013年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关系的通知》。
同时,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参照《山东省2013年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文件》所附的通用合同条款,组织辖区内二级及以上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与相应的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签订工作需在3月31日前完成,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于4月10日之前将工作完成情况报送委药政处。
二、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网上采购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监管,监督各方严格履行合同,规范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行为,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稳妥有序进行。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把握用药规律,科学制定采购计划,保持合理药品库存,建立起低频次、高数量、定时段的基本药物定单发送制度,坚决杜绝频繁订单、随意撤单等行为发生。除临床急救、急需用药外,原则上医疗机构采购频率每个月不超过4次,并保证一定的数量。药品配送到位后,医疗机构要及时验收,并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上签收确认。要坚持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对因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私自网下采购的,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三、全面落实基本药物货款集中结算政策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继续执行以省为单位集中结算,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鲁卫规财发〔2011〕1号)。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参照常用药品模式,由省药采中心提供结算数据,各市统一结算货款,原则上从试点医院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60天。其他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方式由各市自行确定,鼓励以市为单位集中结算。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切实加强对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的监督管理,严格采购付款制度。要指定专人,每月调度辖区内县(市、区)基本药物货款收缴情况,督促各地按时付款。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充分调动银行等部门的积极性,探索实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集中结算的有效形式。
四、规范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渡期相关政策
为实现2009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下简称《2009版目录》)和《2012版目录》前后两轮中标药品的平稳续接,确保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经研究,确定设立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渡期,过渡期截止到2014年3月31日。在过渡期内前后两轮中标产品均可进行网上采购,过渡期满后,上一轮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集中采购中同通用名中标产品结果停止执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宣传培训等措施,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好过渡期相关政策,逐步转变临床用药习惯,搞好库存产品整理,减少采购上一轮中标药品,优先采购本轮中标药品,力争实现两轮中标药品的平稳过渡。
五、切实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
规范做好《2012版目录》集中采购工作,对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药物政策,降低药品费用,满足用药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增强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建立完善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层层抓落实的纵向领导责任体系,承担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供应工作的督查、指导、培训等职责。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领导不力、督查不力、工作不力的医疗机构负责人,要实行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要加大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合理使用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水平。进一步加强全民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升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加强与中标生产经营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调度基本药物供应情况,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做好信息统计、数据分析、动态监管等工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定期公示企业配送供应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基本药物中标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与委药政处和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联系。
委药政处联系人:刘清明,联系电话:0531-67876310;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联系人:唐月婷,联系电话:0531-67873125。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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