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要求,山东省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制定下发了《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鲁卫发〔2017〕3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不断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按照“规范市场、强化监管、分级推进、保障供应”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临沂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临卫发〔2017〕73号)。
二、什么是“两票制”?
答: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三、符合哪些条件的可视为生产企业?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为生产企业: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商业公司(在山东省销售的药品,每种仅限1家公司视为生产企业)。
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或国内分包装企业(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或分包装企业)。
3、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全国仅限1家生产或经营企业)。
四、符合哪些条件的可特殊处理?
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特殊处理:
1、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2、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和省医药储备药品,以及国家公布的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可特殊处理。
3、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疫苗等特殊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两票制”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答: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药品采购中全面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
六、我市实施“两票制”的步骤是什么?
答:1、确定清单。执行省确定的“一票制”试点医院和试点企业、药品清单,以及“第一票”、“第二票”开票企业清单。
2、全面实施。12月31日起,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启动实施“两票制”。
自2017年10月13日起,6个月内,是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药品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要消化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链关系。
七、我市“两票制”有哪些工作要求?
答:1、执行动态清单管理
执行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第一票”和“第二票”开票企业清单,以及“一票制”试点医院、企业和药品清单。
生产企业在清单内自主选择(含变更及解除)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在清单内遴选生产企业选定的流通企业建立配送关系。
2、规范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药品流通企业在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必须提供出货发票、进货发票复印件(加盖本流通企业的公章或销售专用章)和随货同行单,且做到票、货、账相符。
3、严格执行票据查验工作
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验明随货同行单(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方可支付货款。
4、实施诚信单位“两票制”免检
对本方案实施后一年内,无违反“两票制”规定的行为、严格执行网上药品采购政策、药品按时配送率达到95%以上、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的流通企业,以及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的医疗机构,实行“两票制”免检政策。首次免检期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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