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短缺药品监测工作是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的根本要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迫切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短缺药品监测工作,按照省卫计委等10部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发[2017]38号)精神,我市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短缺药品月报告工作。自2018年3月起,各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30日前各医疗机构将短缺药品通过省平台上报,同时报送各县区卫计局,各县区次月5日前报市卫计委。市卫计委每月做好短缺药品汇总、原因分析及短缺药品分类汇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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