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药具的对象
1、不宜或暂不宜做绝育手术者。
2、新婚自愿晚育、要求使用药具避孕者。
3、批准生育二孩,暂不想生育,要求使用药具避孕者。
4、产后(分娩、人流)42天到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之前。
5、男扎术后半年内。
6、未落实避孕措施的探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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