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规范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是国家卫生健康委授予的在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工作中重点突出、成效明显、群众满意,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县(市、区)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3年为一评选周期,期满后荣誉称号自动终止。
第四条 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名额实行总量控制,每一周期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评选出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比例不超过应参评单位总数的15%。
第五条 创建活动评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分类指导、严守标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统筹协调和指导创建活动,制定管理办法和评估重点,组织公示和命名表彰。
省级卫生健康委组织本地区的创建活动,制定创建活动方案,细化评估内容,负责评审和监督。
第七条 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评选按照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级评审、国家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县级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县(市、区),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向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报告。
(二)市级推荐。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县(市、区)进行审核,严守标准,好中选优,向省级卫生健康委推荐。
(三)省级评审。省级卫生健康委对申报县(市、区)进行评审,确定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名单,公示后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四)国家命名。对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报送的名单,国家卫生健康委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对反映的相关问题,及时组织核查。通过公示和核查的,授予称号,发文通报,颁发奖牌。
第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机制。总结推广先进单位的经验,把创建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卫生健康委核实,撤销其称号,并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工作水平严重滑坡的;
(四)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的。
被撤销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周期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对在创建活动中组织指导不力、搞形式、走过场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予以通报,并核减评选名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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