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家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提出的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要求,根据《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和《临沂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要求,开设托班的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应到属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现结合我市实际,将开设托班民办幼儿园备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变更业务(经营)范围
开设招收2-3岁幼儿托班的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业务(经营)范围中无托育、保育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在业务(经营)范围中增加“托育服务”相关内容项目。
(一)民办非企业类幼儿园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经当地教育部门同意增加“托育服务”项目并加盖公章后,到属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变更业务范围。
(二)营利性幼儿园直接通过线上方式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范围。
二、进行机构备案
开设托班的民办幼儿园要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和《备案承诺书》,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幼儿园场地证明、幼儿园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以上材料与幼儿园原有材料共享共用。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县区教育部门高度重视,迅速通知开设托班幼儿园开展备案工作并督促其按照通知要求应备尽备,于10月底前完成民办幼儿园托班备案工作。对未完成备案的民办幼儿园,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执法检查,不再允许招生3岁以下幼儿。
(二)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放管服要求,为符合备案条件的幼儿园托班即时办理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每周汇总报市卫生健康委并同时通报给当地教育部门。
附件:1.各县区民办开设托班幼儿园统计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3.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网址及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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