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民政卫生工作办公室、财政金融工作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沂河新区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务局:
现将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2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实施奖励扶助,事关独生子女家庭切身利益,各县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各县区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做好政策衔接,做实做细相关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按照属地原则予以保障,市财政按照20%比例统筹安排资金补助县区,县区通过惠民惠农一本通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社会保障卡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每月随工资发放或者每年集中一次性发放,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予以保障。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起止时间和退休金一致。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扶助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三、做好政策衔接
(一)2022年10月31日(含)前退休的企业职工仍按照原政策执行,由本人向退休单位申请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2022年11月1日(含)后退休的企业职工,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落实待遇,与一次性养老补助不得同时享受。
(二)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8周岁前奖励费奖励对象确认程序及申领办法由各县区具体制定。
四、明确责任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奖励扶助资金测算和申请发放工作,逐步建立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信息库。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退休人员身份认定工作,及时将退休信息和退休人员待遇停发信息推送至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协助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测算退休人数等工作。
五、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组织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认定条件、采用虚假材料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待遇的,要追回享受的待遇,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沂市财政局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0日
附件:
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 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独生子女父母
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2022年11月1日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职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1)一式两份。
2.居(村)委会初核。居(村)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本居(村)委会居(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居(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初核通过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街道(乡镇)级初审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
4.县级审批确认。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报送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二)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年满60周岁的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2)一式两份。
(三)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8周岁前奖励费奖励对象确认程序。按照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初核、街道(乡镇)级审核的程序做好确认工作。
三、奖励扶助对象退出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办理退出,终止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1、子女数增加(包括再生育、收养)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本人死亡的。
3、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情况。
四、奖励扶助资金发放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及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照属地原则予以保障,通过惠民惠农一本通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社会保障卡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放频次,规范发放。
本省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及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奖励扶助,继续按原渠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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