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救助工作,帮助其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和《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办发〔2014〕3号)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推动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生活、养老、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逐步建立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长效机制。这对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救助政策体系,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救助力度
(一)拓展社会关怀,建立扶助网络。做好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普查工作,建立专门档案,明确市和县区、乡镇、村居联系人,全面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和社会关怀等方面需求。突出精神慰藉,做好心理疏导,建立精神扶助网络,吸收教育、卫生、司法、共青团和心理学专家,建立心理辅导专业队伍,通过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组织志愿者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活动,定期进家入户,提供医疗救助、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志愿者服务。每年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所在村居、单位要主动上门走访慰问,了解生产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所在村居、单位要建立定期巡访制度,特别是对年老多病的失独老人要安排专人定期巡访。
(二)加大财政投入,提高经济救助。建立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数据库。建立关怀基金,将我市失独家庭父母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城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建立一次性救助制度,对失独家庭未再生育的,给予一次性救助1万元;对不满18周岁的计划生育孤儿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按照伤残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4000元、3000元,以上所需资金提高部分和一次性救助由县级财政承担。建立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以及物价等因素,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特别扶助金金额。
(三)实施生育关怀,加强医疗服务。对尚有生育能力且有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生育证件,免费为其开展生理检查、优生监测、孕期保健等服务;对有收养、领养子女意愿的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主动提供收养信息,依法、方便、快捷为其办理相关手续。符合当地低保和“五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资金个人承担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49周岁(含)以上不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公立医院产生的属于医保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根据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
(四)开展老年关爱,做好养老保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低保范围;对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给予适当缴费补贴。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妇,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30%的照顾并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入住敬老院费用减免50%。将年满60周岁、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五保”范围,同时可按其意愿实行集中供养,社区村居、单位作为担保人签字办理相关手续。探索在县区、乡镇(街道)养老机构单独设立失独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专区,为其提供宜居、舒适的生活环境,实现老有所养。
(五)提供生活照料,解除后顾之忧。在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城镇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中,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优先给予安排;将住房条件差、符合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条件的失独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纳入住房保障。失独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父母去世后,在本市殡仪馆火化后,相关人员持有关证件及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发票,到有关机构审核报销,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三、强化组织领导,营造良好氛围
(一)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爱救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政策资源,制订具体措施,推动关爱救助工作扎实开展,着力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爱救助工作,做好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管理监督等工作。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住建、妇联等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责,相互支持,密切协作配合,确保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爱救助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格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爱救助工作情况纳入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关爱救助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检查结果记入考核成绩。对工作开展不力、考核成绩落后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四)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把握好宣传方式,既要主动宣传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爱救助相关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又要尊重特殊困难家庭隐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共同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9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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