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监督管理,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相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政谈话,是指对党员干部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民主集中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的情况,采取谈话的方式进行了解,提出意见或建议,以达到提醒防范、纠错整改、预防腐败目的的组织行为。
第三条 廉政谈话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原则,坚持日常谈话与廉政提醒相结合,做到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审慎稳妥、注重实效、严格保密。
第二章 谈话方式及内容
第四条 实施廉政谈话,采取个别谈话和全覆盖的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委党委书记与委党委在职县级以上干部、委直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谈,委党委分管领导与委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委直属单位分管领导谈,委科室负责人与各科室党员干部谈。委直属各单位其他人员,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廉政谈话,主要包括日常廉政谈话和廉政提醒谈话。日常廉政谈话每年至少一次,一般在上半年完成。廉政提醒谈话,根据问题情况随时谈。
(一)日常廉政谈话
1.严明党的纪律、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包括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内容。
2.党政主要领导重点是:落实主体责任、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或“一岗双责”情况,包括选人用人、正风肃纪、源头预防、领导支持等内容。
3.党政班子其他成员重点是: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4.委机关、直属单位科室负责人重点是:履行直接责任人职责,开展业务工作及抓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5.委机关、直属单位其他党员干部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抓具体工作落实及廉洁自律情况。
(二)廉政提醒谈话
1.针对一般性问题或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轻微违纪问题。
2.通过信访、群众举报等途径发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3.通过一定渠道有反映的,需引起有关单位和领导重视的问题。
4.其他需要进行廉政提醒谈话的问题。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廉政谈话按照党委要求,提前制定廉政谈话方案,下发谈话预备通知,及时掌握谈话对象的信息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分类。
第七条 实施廉政谈话,履行党委谈话审批程序,由廉政谈话承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委党委书记审核批准后进行。
第八条 实施廉政谈话,一般应提前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党委办公室或纪检监察部门通知谈话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谈话。
第九条 实施廉政谈话,应讲究策略和技巧,注意方式方法。
1.谈话前,一般应听取谈话对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有关情况。
2.谈话过程中,应针对谈话对象汇报情况,结合市委、市纪委有关精神,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
3.谈话结束后,对于日常谈话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通过提醒谈话的方式进行教育引导,对谈话提醒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应要求谈话对象进一步作出说明。
第十条 谈话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将谈话情况和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立卷归档。同时,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涉及的重要问题或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
第十一条 建立廉政谈话个人档案,所有谈话资料由廉政提醒谈话承办部门统一存档,作为对干部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接受廉政谈话,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谈话中涉及的问题,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谈话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应有明确的表态;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廉政谈话承办部门。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的书面谈话材料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本单位纪委或市卫计委党委备案,各单位廉政谈话工作完成后,要向委党委提交谈话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党员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临沂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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