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住院病历复制和查阅
二、办理条件: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三、实施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四、申请材料:身份证
五、办理方式:如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如果审核通过,进入下一个流程。如果审核不通过,可选择重新提交申请,也可选择结束。申请人缴费。如果缴费成功,进入下一流程。如果缴费不成功,可选择重新缴费,也可选择结束。如医疗机构可实现网上复制则网上复制,并根据申请人邮寄信息,将复制的病历邮寄给申请人;如医疗机构目前还不能实现网上复制,则进行现场复制。
六、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1. 费用名称: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2.收费依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69号)“ 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核定为每张(含A4、B5纸)0.5元,不得另收其他费用。”3.收费标准:每张(含A4、B5纸)0.5元
八、办理地址和时间
(一)办理地址: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A367窗口
(二)办理时间:
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九、投诉渠道
市卫生健康委:0539-8313079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办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号
鲁公网编号37130202371830 鲁ICP备05026973号 网站标识码:3713000018
电话:(0539)8314140 邮编:27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