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定于3-5月在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程、设备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置以及实验室人员个人防护情况;二是实验室空间、设施和设备情况,布局分区、人流和物流路径情况,门禁系统设置和使用情况;三是实验室领取、发放、使用、销毁菌(毒)情况;四是实验室感染控制情况;五是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针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单位,予以卫生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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