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管理,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律性,加强卫生监督机构与医疗机构协作沟通,6月份,我市将在全市一级及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卫生监督联络员制度,开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联络员聘任工作。
建立卫生监督联络员制度,是适应当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医疗机构监管,提高医疗机构法律意识和依法执业水平的重要举措。联络员由总联络员和部门联络员组成。总联络员为医疗机构主管医疗工作的负责人,主要负责部门联络员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制定本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及措施,通报依法执业职责履行情况,对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部门联络员为医务部、门诊部、护理部、院感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与卫生监督机构沟通联络,及时将卫生监督机构通报的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医疗机构进行传达并组织贯彻落实,负责本机构依法执业定期监督检查和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等工作。这一制度的推行,对卫生监督执法与医疗机构自律更加紧密结合将发挥重要作用。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办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号
鲁公网编号37130202371830 鲁ICP备20030226号 网站标识码:3713000018
电话:(0539)8314140 邮编:27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