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按照省所《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通知》(鲁卫监〔2016〕7号)的要求,我市制定并下发工作方案,于3—7月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本次监督检查主要依据是《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加强了对医疗机构、学校及托幼机构、疾控机构等部门以防范麻疹、流感、手足口病等传染病流行为重点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本次监督检查的重点:一是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处置和医院污水消毒以及消毒产品索证验证情况;二是学校和托幼机构春夏传染病防控工作情况和相关物品消毒、晨午检、病假管理及病因追查和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三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核实、分析、预测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疫点消毒处理以及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专业技术指导等内容。
检查结果显示,多数医疗卫生机构能规范地开展预检分诊工作,能认真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与控制以及消毒隔离措施,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符合相关要求,采购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索证验证。所检查的学校及托幼机构基本落实了传染病防控措施并能有序地开展防控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比较规范地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本次检查发现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的医疗废物处置仍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现象。医疗废物回收人员的培训和个人防护还未能完全落实到位,医疗废物登记项目不全、暂存场所不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二是个别学校学生因病缺课追踪排查不够细致、传染病登记管理不够规范等。三是个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常规疫情分析不及时,仍然存在每月只分析一次的现象,不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中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3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的要求。四是个别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设置不符合要求,流程不合理,布局不规范,或者未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门诊、病房。
本次共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3196家(其中三级医院8家、二级医院49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139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4家,出动监督人员2000多人次。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卫生执法人员共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3000多份,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42家医疗机构分别给予了警告和(或)罚款的卫生行政处罚,共罚款42600元。
下一步,我市将重点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消毒管理相关规范、技术知识的宣传贯彻,提高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法律意识,达到自觉依法防治传染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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