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2年02月某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该市某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经营者王某在某小区单元房内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现场一名患者正在输液,南边卧室发现诊疗桌一张,上面放有碘伏、输液器、药品等医疗器械,在储藏室发现药品橱一个,上面放置若干药品,地面放有注射液及药品若干。王某现场不能出示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监督员对现场进行拍照4张,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发现的药品进行盘点封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同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王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法律规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人民群众卫生法律意识低,加之现有的医疗基础设施和整体医疗服务水平不高,导致非法行医仍时有发生。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9条规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以下的罚款;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人员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查处无证行医案件过程中,调查取证的重点应放在提取此类人员资质和其开展诊疗活动的直接和间接证据上,现场检查笔录要重点客观地记录这两方面的现场状况。本案当事人王某于 2020年2月,卫生监督员接到投诉举报在对新泰市某小区单元房时发现,王某正在为患者输液,南边卧室发现诊疗桌一张,上面放有碘伏、输液器、药品等医疗器械,在储藏室发现药品橱一个,上面放置若干药品,地面放有注射液及药品若干。王某现场不能出示其《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监督员对现场进行拍照4张,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发现的药品进行盘点封存,并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固定了相关违法证据。
本案为非医师行医案,本案的行政处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处理结果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由于王某是2021年10月日至2022年2月日进行非法行医诊疗活动,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内容,遵照《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条,促使当事人能主动配合,给予王某没收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于2022年4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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