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5日,某市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袁某某口腔诊所负责人袁某某的陪同下对该口腔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医务室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诊疗科目是口腔科,但其门诊日志记录2020年5月5日为郑某在该诊所进行正畸复查,更换镍钛丝。在卫生监督所监督员的询问下,当事人袁某某承认其开展口腔正畸诊疗活动,累计开展1例,共计收入1000元。
经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袁某某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严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办理结果
根据当事人袁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予以当事人袁某某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此案证据确凿,例如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找到门诊日志登记,且当事人袁某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相关法律依据,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目前由于宣传引导不到位,百姓医疗安全意识不强,图方便、图便宜造成非法行医人员有一定的市场。我们对超范围行医的处罚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生从事医疗活动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其必须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中,按该机构法定的科目范围行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此案当事人袁某某明知自己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口腔科,仍开展牙科正畸诊疗活动。那么,要行之有效地打击超范围行医,除了卫生部门外,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个全社会参与、多部门联动并有效配合的机制。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向群众宣传,发挥群众的力量积极举报非法行医,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对专项整顿活动开展大力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局面,为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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