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某市某医院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案情简介:
2021年,某市卫生健康委收到关于某医院未安排在岗期间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线索,当天下午市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前去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对该院放射诊疗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当场向当值放射工作人员询问了解相关情况,随后,执法人员到会议室查看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名录、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放射诊疗设备检测报告等资料,在该院提供的2020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未包含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刘某、王某、张某、司某、荆某五人。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调取了相关证据。
该院未安排在岗放射工作人员王某、张某等五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细化标准,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人数为3人次以上裁量为“严重”阶次,予以警告、罚款柒仟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自觉、完全履行,本案结案。
案例分析:
1.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是当事人未按规定安排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认定:执法人员通过查阅该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照放射工作人员花名册发现刘某、王某、张某、司某、荆某五人未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中出现。二是对五人在岗并从事放射诊疗行为的事实认定: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过程中随机向当值放射工作人员了解了部分事实,并在会议室对该院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管理的医务科副科长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王某确认了五人的在岗身份,并称了解事情的始末,因为2020年该院安排全体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期间,刘某正好在外地医联体坐诊,王某因照顾家人休假,张某因病休假一年多,司某和荆某外出学习,因此这五个人没有参加体检,王某也承认事后忘记及时安排五人进行补充体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该医院医务科副科长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2. 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本案执法人员认为该院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违法行为轻重等级的规定,人数为3人次以上裁量为“严重”等级,给予该院警告、罚款七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思考:
1.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一个疑点。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同时,也涉嫌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可按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进行处罚,但《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在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不一致,尤其是处罚金额规定上差距较大。执法人员及时咨询了相关专家的意见,由于考虑到本案的客观情况:刘某在外地医联体坐诊,王某因照顾生病家人休假,张某因病休假一年多,司某和荆某外出学习,未能参加医院安排的集体职业健康体检,再者该院又是初现此类违法行为,因此本案优先适用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本案是一起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典型案例。由于放射工作人员流动性大,需要对其进行动态管理,一般这项工作应由医院的公共卫生科承担。但事实上,很多医疗机构并未设立公共卫生科,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都由医务科兼任,而医务科本身工作繁杂,人员不足,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这块没有专人管理,很容易被忽略。建议所有医疗机构都能设立公共卫生科,以实现对放射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切实保护好广大医务工作者的职业健康。
3.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办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号
鲁公网编号37130202371830 鲁ICP备05026973号 网站标识码:3713000018
电话:(0539)8314140 邮编:27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