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A非医师行医案
【案情介绍】2023年某日上午9点左右,市民熊某来电举报:位于某街道办事处某私房有一男子A在家给附近居民进行扎针灸、配制中医治疗活动。经某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行医者相某在未取得医师资质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给病患B等四人开展诊疗活动。
【调查与处理】某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釆取了现场拍照、现场笔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查验取证、对相关人制作询问笔录等执法手段进行调查取证。所提取的证据有:1、现场给病患治疗视频两份;2、使用过的酒精棉球、针灸针若干、给病患扎针灸的相片;3、A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相某询问笔录一份。
该案于2023年某日进行了案件受理、立案,经过调查取证、 调查终结、案件合议、行政审批等程序后,某市卫生监督执法局于 2023年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元人民币;2、处罚款壹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当事人未取得医师资质擅自开展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2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14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件分析】
本案某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认真谨慎、规范、调查取证深入细致,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进行了询问、书证固定。案件查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依据的法律法规符合适用原则,程序规范合法。按照《某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规则》及政府部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当好“店小二”相关文件精神,本着处罚从轻,教育为主的(过罚相当、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要做好监督服务,又要规范管理,结合当事人及时整改的行为和积极配合,决定给予当事人: 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元人民币;2、处罚款壹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示。通过卫健部门加强日常的普法宣传教育,使卫生监督群众参与,多部门协作,形成了非法行医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同时通过公示,达到联合惩戒目的,对非法行医也起了一个警示教育作用,整顿和规范了医疗秩序,探索建立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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