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行为类别:行政处罚
案例名称:*公司经营的*水厂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案。
基本案情:本机关依法对*公司经营的*水厂出厂水进行水质抽检,检测结果显示游离余氯为0.03mg/L,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出厂水游离余氯应大于0.3mg/L 要求。
裁判结果: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法律诠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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