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行为类别:行政处罚
案例名称:某口腔门诊部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案。
基本案情:本机关依法查明某口腔门诊部牙科器械车针、根管锉经灭菌后使用时间超过《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的相关规定;灭菌后备用的剪刀等口腔器械袋内有水珠,且剪刀处于完全锁扣状态,未执行《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310.2-2016)的相关规定。
裁判结果: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法律诠释:《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办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号
鲁公网编号37130202371830 鲁ICP备05026973号 网站标识码:3713000018
电话:(0539)8314140 邮编:27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