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行为类别:行政处罚
案例名称:***宾馆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基本案情:本机依法查明***宾馆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客房服务人员储**在**号客房卫生间内对顾客使用后的玻璃水杯、拖鞋进行清洗,未对水杯、拖鞋进行消毒,不符合《住宿业卫生规范》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要求;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玻璃水杯有水垢、污渍不符合《住宿业卫生规范》对水杯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要求;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张**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裁判结果: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法律诠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该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该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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