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费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口腔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孟某某正在给患者进行补牙治疗,该场所门悬挂有标注费县某口腔门诊部字样的牌匾;场所内设有诊室、技工室、口腔CT室;申请口腔门诊部许可验收未通过等。经查实,某口腔门诊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门诊部没收违法所得11800元和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罚款59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本案例是典型的“未审批先营业”的案例,申请许可并不是取得许可,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切忌递交许可申请后就开展诊疗活动,要通过验收取得有效许可后才可以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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