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沂水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车间内,桌上放置若干餐具及食物,另有饮水机一台,职工在工作场所就餐等。经查实,该单位存在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未分开。该行为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 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与生活场所分开,且不得住人。劳动者应增强职业健康意识,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机会,在工作过程中主动进行自我保护,自觉正确佩戴防护用品,降低职业健康风险,守牢职业健康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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