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沂南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单位不能提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在开展婴幼儿洗浴经营活动。经查实,该单位存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沐浴经营活动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该单位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从事沐浴经营活动需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审批,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该类经营活动。在选择沐浴场所时,应选择证照齐全、设施完善的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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