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莒南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销售的某品牌抑菌洗手液产品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等。经查实,该单位生产销售的某品牌抑菌洗手液未按照相关规定标注生产日期等。该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在购入消毒产品时留意商品详情,比如标签说明书内容,合法产品其外包装会标注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消”字号、规格、有效成分及含量、使用期限、使用范围和方法、执行标准、注意事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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