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兰陵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二楼妇科门诊诊疗桌上有一张“某医院人工流产+药物流产协议书”,签字医生为刘某。经查实,该医院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许可,医师刘某也未取得终止妊娠手术许可,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分别给予该医院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90.2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医师刘某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需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许可审批,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不得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在选择终止妊娠手术机构时,应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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