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B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用血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临床科室骨科将取回的一袋悬浮红细胞存放科室冰箱中。经查,该骨科患者需要输注两袋悬浮红细胞,该科室护士将两袋血液一次性取回后,其中一袋给患者输注,另一袋储存在科室冰箱。
行政机关依法查明B医疗机构骨科存在储血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二条、《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B医疗机构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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