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接到投诉举报称C诊所存在非法行医行为。经查,该诊所工作人员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该场所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行政机关依法查明该诊所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C诊所作出罚款50000 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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