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排护士蒙某在未经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及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为王某之女接种卡介苗,且未将王某之女进行预防接种的相关资料录入“某省疫苗流通与接种管理信息系统”中。
结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行政机关认定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安排护士蒙某在未经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及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为王某之女接种卡介苗,且未将王某之女进行预防接种的相关资料录入“某省疫苗流通与接种管理信息系统”中,该医院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参照《某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第十条“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潜在危险后果较大,应定性为一般违法行为”,对该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十条第四款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法如实记录疫苗流通、预防接种等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接种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
第八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责令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暂停一年以上十八个月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处分,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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