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对某医院检查中偶然发现,医院大楼楼梯间消防通道地面有 4 袋黑色塑料袋,情况可疑,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塑料袋内装有空输液瓶(袋)、使用过的棉签、一次性注射器、输液管和少量针头。
行政机关对该医院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该医院将使用过的输液器针头等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某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行规则》第三百二十三条(一般标准),给予某医院警告、罚款5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 年修正本)》:
第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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