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卫生健康局委托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依据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该县某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出厂水及末梢水进行抽检,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显示,该水厂出厂水氯酸盐,末梢水氯酸盐,菌落总数不符合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该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临沂临港水务有限公司,该水厂负责人签收。执法人员对抽检及检查现场拍照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经检测,当事人出厂水中氯酸盐为1.04mg/L、末梢水中氯酸盐为0.900mg/L、末梢水中菌落总数为410CFU/mL的行为,不符合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百八十条【较重】违法情形的规定,应当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以上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执法人员作出给予该水厂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八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二百八十条【较重】
(1)违法情形
毒理学指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超标在 1 倍以下,或消毒剂指标和菌落总数指标同时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2)处罚标准
处以 2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办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号
鲁公网编号37130202371830 鲁ICP备20030226号 网站标识码:3713000018
电话:(0539)8314140 邮编:27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