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0日,某市卫生监督员对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院口腔科查见一台牙科X射线摄片机和一台口腔全景X射线机,但在该院提供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中射线装置明细表并未查见上述两台设备记录,现场查看检查记录,自2024年3月20日开始使用。同时,在放射科的X射线影像诊断机房查见一台F52-8C型双床双球管X射线影像诊断机,其状态检测报告由某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检测内容为管电压指示偏离、曝光时间指示偏离、输出量重复性、输出量线性、射野与光野偏离、有用线束垂直度偏离、有用线束半值层等摄片部分的项目,检测报告中未见透视部分的性能检测项目。
经调查,医院由于临床工作需要购置了一台牙科X射线摄片机和口腔全景机,因急于投入使用,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上述两台设备开展放射诊疗活动。该院在委托某技术服务机构对F52-8C型X射线影像诊断机进行检测时,当时透视部分设备因故障未进行相应性能项目的检测,其后该院对设备进行了维修(维修日期为2024年1月2日),但在维修后未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合格就投入使用。
对于该医院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牙科X射线摄片机和口腔全景机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1),办案人员认定该院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放射诊疗工作,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五百二十三条【一般】情形做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责令该院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批准的放射诊疗设备。
对于F52-8C型X射线影像诊断机透视部分未按规定进行状态检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2),认定该院未按规定进行验收检测,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五百三十条【一般】情形做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使用透视部分设备。
对以上处罚合并,对该单位做出:1、警告;2、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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