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机关依法对某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出厂的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随机抽样。经检测发现:抽检的该批次样品检出大肠菌群,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14934-2016)2.3表2微生物限量的要求。该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在《检验结果告知书》签字。经调查,该单位未建立检验室,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每月进行一次检测,曾因出厂的消毒餐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截至本次检查仍未能对出厂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厂。
行政机关依法查明了该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未对餐饮具进行逐批次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办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号
鲁公网编号37130202371830 鲁ICP备20030226号 网站标识码:3713000018
电话:(0539)8314140 邮编:27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