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某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区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设有52间客房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属于公共场所范畴内的住宿场所,但该公司现场未能出示2024年度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检测报告,布草间内棉织品未密闭存放,且放有杂物。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未按照规定对棉织品进行保洁等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该公司警告,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根据规定,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婴儿洗浴、安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其他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再要求提交年度卫生检测报告,改由卫生监督机构按“双随机”执法工作要求开展监测。住宿场所经营者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7-2019)等相关要求,每年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进行卫生检测,及时发现并处理卫生隐患,保障公众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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