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2日对某市某宾馆进行日常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该宾馆未能为其所使用的一次性用品用具索取对应的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宾馆负责人务必于6日内向购买厂家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备查。执法人员于7月28日对该宾馆进行复查。经复查,该宾馆仍未能出具公共卫生用品用具检验合格证明。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应对其处以行政处罚。依据《某省卫生健康部门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适用“未索取上述证明和资料的种类在3种以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一个月内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决定对该宾馆从轻处罚,处以罚款1000元。宾馆负责人对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表示认可。
【法条链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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