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3月,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到某医院进行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23日,该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针灸、牵引、拔罐、中高频电疗、推拿等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该案于2023年6月份结案。
【法条链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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