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领人或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时交回旧证。
(一)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包括私拆副页、乱涂乱改、打印错误、字迹不清、项目不全、严重损坏、未加盖印章、身份证号码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等);
(二)经公安机关证实新生儿姓名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要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第二十七条 换发时应由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领证人到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原签发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换发。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领证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二)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三)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授权委托书;
(四)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和换发登记表(见附件17)等;原出生医学证明无父亲或母亲信息的,只提交新生儿母亲或父亲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可只提交抚养新生儿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和有关抚养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不能提供另一方居民有效身份证件的书面申明。
(五)特殊情况或出生超一年的换发还需提交首次签发机构提供的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等。
申请变更(含更改、删除、添加等)新生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信息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因死亡、失踪、羁押入狱等原因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 申领时应提供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签发机构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及相关材料,填写换发登记表,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换发登记。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换发正页。
第二十九条 任何签发机构不得以外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本机构的证明,也不能以医疗保健机构外的换发医疗保健机构内的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机构撤并的,当事人需持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原签发机构所在县区卫生健康局或其指定的机构换发。
附件样表可到当地证件签发机构领取,其余特殊情况请咨询各级证件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