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临卫发〔2019〕29号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临沂市公安局联合印发
第三十条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县区卫生健康局或其指定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证件。
补发时应由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或领证人到原签发地县区卫生健康局或其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管理机构在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予以补发。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或领证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
(二)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三)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以及当事人或新生儿父母授权委托书;
(四)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补发登记表(见附件18);
(五)首次签发机构提供的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首次签发档案的复印件等。
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母亲或父亲信息、新生儿父母已离婚的等情况,可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办理补发。
第三十一条 补发机构依据补发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规范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证件内容应与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补发专用章、做好补发登记。
已办理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页;未办理的,县区卫生健康局向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见附件19),公安机关出具未随父母双方落户证明,否则不予补发副页。
第三十二条 管理和签发机构受理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条件符合、手续齐全、经审核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附件样表可到当地证件签发机构领取,其余特殊情况请咨询各级证件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