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指南
二、办理依据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第30号令)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受理单位:临沂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健康工作指导科
办理地点:北城新区北京路3号公共卫生大楼0205室
四、办理条件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提交材料
(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
2、身份证明
患方:身份证、户口本、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
医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正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当事医生执业证、身份证等。
(二)鉴定材料
患方:陈述材料;医方门诊、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影像片资料;医方或其他医疗机构此前和后期门诊、住院病历、检查等诊断治疗材料;尸检病理报告等。
医方:答辩材料;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影像片资料等。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至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
(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受理并组织鉴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鲁发改成本[2020]745号,2500元/例。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由提起鉴定申请的一方承担。
八、办理时限
鉴定材料交齐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健康工作指导科
(二)电话咨询:0539-8603376
十、救济途径
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向山东省医学会再次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