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4448371/2026-00009  发布机构  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存放位置   公开日期  2026-05-12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关于印发〈《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关于印发〈《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6-05-12   作者: 点击数:  

2026年3月1日,《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为保障《办法》顺利实施,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印发〈《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临卫发〔20264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现制现售饮用水作为近年来一种新的供水方式,行业发展迅猛,数量庞大,监管法律空白,出现无照经营、水质检测不规范或不检测、滤芯更换不及时、夸大、虚假宣传、办理水卡不正常供水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迫切需要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规范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行为,以满足群众期盼。为保障《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顺利实施,确保具体违法情形,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避免裁量随意性、同案不同罚,防止执法失衡。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3、《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2024版);

4、《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临沂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标准共涵盖五条现制现售饮用水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每一条违法行为,均明确规定了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说明如下:

(一)明确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及裁量阶次。依据《临沂市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相关法律责任条款,梳理违法行为,并准确对应相关条款,确保执法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每类违法行为划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严重四个裁量阶次,并设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二)确保过罚相当。本实施标准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对情节较轻、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处罚;对情节严重、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避免处罚过轻或过重的情况发生,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6年3月26日,施行日期是2026年4月26日,有效期至2031年4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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