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4年6月22日,某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一起医疗纠纷发现,某医院值班医生李某为急诊住院患者张某完成常规治疗后,口头建议其前往外院进行碎石治疗,再返回本院接受后续治疗。患者在外院就诊过程中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医生李某告知住院患者及家属到外院行碎石治疗,未执行转诊审批流程,未与患者或其家属签署《病情告知书》《离院责任书》等书面资料,没有将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患者和家属,且擅自将患者张某住院病历修改为门诊病历。医生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该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警告、罚款贰万元整、暂停六个月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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