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
序号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的检查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 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 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 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 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医师法》第四条。 2.《护士条例》第五条。 3.《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7.《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8.《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三条。 9.《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10.《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1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1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13.《中医药法》第五条。 14.《精神卫生法》第七条。 1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16.《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 17.《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四十条。 18.《禁毒条例》第四条。 19.《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20.《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第五条。 2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2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2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2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26.《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条。 27.《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2 |
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
3 |
对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4 |
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5 |
对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6 |
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7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8 |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9 |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 |
10 |
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11 |
对中医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12 |
对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检查 |
13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14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15 |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
16 |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17 |
对医疗气功活动的监督检查 |
18 |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19 |
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20 |
对护士的监督检查 |
21 |
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
22 |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督检查 |
23 |
对遗体捐献工作的监督检查 |
24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 |
25 |
对医师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
26 |
对医疗事故处理的监督检查 |
27 |
对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监督检查 |
28 |
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检查 |
29 |
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
30 |
在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
31 |
对医疗机构评审的监督检查 |
32 |
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
妇幼健康的检查 |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制度建立情况; 4.行政管理情况。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 3.《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4.《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5.《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6.《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
33 |
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的监督检查 |
34 |
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监督检查 |
35 |
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36 |
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37 |
对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
38 |
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39 |
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 |
采供血机构的检查 |
1.血站:机构和人员资质、献血者管理、血液包装、检测和储存等; 2.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机构及人员资质、脐带血采集、制备及储存、血液检测、供应和运输等; 3.单采血浆站:机构和人员资质、献浆员管理、血液检测、原料血浆的供应及包装、储存、运输等。 |
血站(单采血浆站)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献血法》第四条。 2.《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 3.《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5.《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
40 |
对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41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等的卫生质量。 |
公共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 |
42 |
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
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检查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供管水人员、水质检测、供水设施等卫生管理情况,供水水质情况。 |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43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产品生产原料和工艺、生产现场卫生条件、产品标签说明书等卫生管理情况,产品卫生质量情况。 |
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及在华责任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3.《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44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卫生的检查 |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校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
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
45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传染病防治的检查 |
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污水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等。 |
医疗机构、疾控机构、采供血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疫苗管理法》第八条。 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5.《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7.《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8《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9.《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10.《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11.《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2.《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十条。 1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46 |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47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 |
48 |
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
49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
50 |
对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检查 |
51 |
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52 |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53 |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54 |
对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检查 |
55 |
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56 |
对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57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消毒产品的检查 |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2.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铭牌)、说明书; 3.在华责任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在华责任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2.《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3.《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
58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检查 |
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四条。 |
59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业卫生的检查 |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批准和计量认证情况; 2.开展技术服务活动范围; 3.出具的评价或检测报告情况; 4.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5.仪器设备和场所情况; 6.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7.质量控制、工作程序情况; 8.档案管理情况; 9.管理制度情况; 10.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
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2.《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
60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人员备案/资质、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61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人员备案/资质、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一条。 |
62 |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检查 |
放射卫生的检查 |
1.放射许可、校验、变更情况; 2.放射性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情况; 3.放射工作人员资质、培训、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工作; 4.放射诊疗设备及放射工作场所检测情况; 5.放射防护设施及放射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情况; 6.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检验、检定或校准情况; 7.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方案和处理能力; 8.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情况; 9.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工作; 10.对患者、受检者、陪检者的放射防护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
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八十七条。 2.《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二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三条。 7.《山东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规定》第三条。 |
63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检查 |
1.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和措施建立情况; 2.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 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开展情况; 6.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9.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 |
用人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省、市、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1.《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2.《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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